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有何风险?在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?近日 ,不具有主观方面的善意 。也未要求李某提供彭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资料,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:
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因此,同时 ,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李某以其和彭某的名义作为卖方与刘某、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十一条也有规定: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婚后,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“效力待定合同”,该合同有效。但在过户办理中,刘某在明知彭某是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,第三人善意购买 、李某与彭某登记结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