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回放:
发包人以个人名义
向承包人“借款”12万
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。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,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。
期间,
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,因施工需要,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,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,不符合情理。
至此,
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,理由不充分,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》 。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。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(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)。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,
而在2017年1月21日 ,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,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,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,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。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《劳务协作协议书》,管某向李某“借款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