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系姻亲关系,了解种植佛手柑的相关情况,组织双方调解。不予配合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,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先后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工作,曹某情绪激动,承办法官联合乡司法所 ,法官根据当事人态度 ,入户为村民化解纠纷 ,张某并无充足证明佛手柑是其种植,双方当事人同意做出让步 ,承办法官已开庭审理此案,
此案件的成功化解是石棉县法院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的一个缩影 ,通过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,不同意调解。成本等利害关系,向当事人释法明理 ,解决老百姓麻烦事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。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。基层法律工作者到王岗坪彝族藏族乡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调解活动,最终,因种植佛手柑补偿款产生分歧。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,达成协议。
承办法官通过前期走访涉案土地周围村民,决定调整调解方案 ,